项目名称 | 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居民办理收养登记 |
项目编码 | 42100040015 |
项目类别 |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 第十五条。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第二条。 |
受理地址 | 荆州市北京西路440号 荆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10窗口 8:30——12:00;14:30——18:00 |
窗口电话 | 0716-8118363 |
办理条件 | 1.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 2.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3.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
申办资料 | 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②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②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③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办事流程 | |
办理时限 | 5 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